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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是否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
发布时间:2017-12-14
举案说法 案例 2009年6月,王某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2010年5月起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工资35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7月,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去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 2012年6月,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收购该物流公司全部股权,2012年9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物流公司 法人代表变更后,王某继续留在物流公司工作且工资依旧由物流公司支付。 2012年10月,因公司交接工作完毕,物流公司决定不再雇用王某。2012年1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 议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物流公司辩称,王某与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法人代表现已变更为周某,王某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当支付王某赔偿金。 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 解析 王某从2009年6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物流公司工作,曾担任总经理助理,并由物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 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物流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足以证明王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物流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王某依然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物流公司决定不再雇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