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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2-26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怎么办? 答: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如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9条规定情形,即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存在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